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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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89号),为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成立安徽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工作组,根据国家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进工作组的部署指导,协调推动我省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的推广应用;引导本地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监督管理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鼓励社会采信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促进绿色建材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实施
(一)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实施
1.鼓励我省认证机构及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积极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基本要求,满足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242《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相关要求,具备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请推荐上报。
2.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可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并对依据有关检测数据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3.鼓励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申请认证。加强国家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及其实施规则解读和宣传力度,鼓励、指导我省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向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二)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及业务转换要求
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应依据《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见附件2)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获证产品应按照《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要求加施“认证活动二”绿色产品标识,并标注分级结果。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标识正确使用和标注。
现有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自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之日起,应停止受理认证范围内相应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申请。自2021年5月1日起,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停止开展全部绿色建材评价业务。
(三)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
根据市监认证〔2020〕89号要求,在前期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将建筑门窗及配件等51种产品(见附件1)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分级认证。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工作需要,三部门还将适时把其他建材产品纳入实施范围。
三、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各市经信部门可根据本地特点和市场需求,加强与下游用户的衔接,培育本地绿色建材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组织项目报省经信厅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示,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通过绿色建材评价认证的建材产品,将纳入全国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中的产品。
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绿色建材产品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认知度。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参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促进建材工业提质升级。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选材,强化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推动选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五、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公开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的生产、认证、检测、采信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认证机构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附件:1.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第一批)
2.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
附件1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第一批).pdf
附件2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pdf